通過幾則加拿大新聞了解法治社會

通過幾則加拿大新聞了解法治社會

Category : 加國萬象

法治是維護一個社會正常運行的最基本的保障。加拿大是一個移民國家,民眾來自不同體制的國度和迥異的文化背景,社會能夠如此和諧的原因之一就是有成熟、完整的司法體系,而且真正做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這個星期,加廣的網站上刊登了幾篇有關加拿大法制方面的報道,而且涉及到立法、執法和司法各個方面,讀來很令人回味,很值得做一個簡要的解讀。

立法:安樂死法案在參眾兩院「打乒乓球」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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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有些法律會隨時代的發展作出調整。目前正在制定的「醫生協助死亡」法案可以說是一個重大調整。它起自於最高法院去年對一項要求有安樂死權利的訴訟案所作的裁決,要求政府取消原來刑法中「任何人幫助別人死亡都屬於刑事犯罪」的條款,使安樂死合法化。高院起初給政府一年的時間完成修訂,後來因執政黨更迭又延長了四個月,最後的期限是66日。

加拿大的立法機構是眾參兩院,任何法律都是先由眾議院提出,經過一讀、二讀的程序在議會辯論,作出修改完善,三讀時投票表決,多數議員同意才能通過。然後提交給參議院審核,參議院同意後形成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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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次制定安樂死法案,不僅在黨派、議員之間有很多不同意見,還出現了兩院之間的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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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院趕在531日前通過了三讀,批准了有關安樂死的C-14法案,並希望參議院能夠迅速審議,在最高法院規定的66日最後期限前出台。可參議院卻沒有着急,反覆討論後在本周三晚間投票否決了C-14法案,退回給參議院,要求對其中的幾項條款作出修改。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刪除要求「安樂死的申請者必須明顯接近死亡」的條件。因為這違背了最高法院當初裁決的初衷,即「所有患了不治之症且遭受持久性痛苦折磨的人都應該有權利要求醫生協助死亡,而不應僅限於那些很快就要死亡的人」。

眾議院不得不重新討論已經表決過的法案,接受了部分參議院提出的修改意見。但在要不要取消「必須是接近死亡的人」這一限制條件上難以達成一致。

這使C-14法案的制定陷入了一種僵局。也有人說這是兩院之間在「打乒乓球。而筆者認為,這種「打乒乓球」正好反映了兩院在制定安樂死法案上的認真態度。本來加拿大的參議員並不是民選的,參議院也有「橡皮圖章」之嫌。可這次他們在牽涉生命的重大立法上是超認真的。這難道不是好事嗎。它恰恰印證了我們的常識:民主社會在制定法律時都是要反覆推敲的,在有爭論時以多數人的意見為主。而法律一旦定下來,所有人都必須遵守。

當然,舊法作廢,新法卻未能及時出台會造成一段時間的法律真空,在這段時間裏「醫療協助死亡」沒有法律條文可以遵循。但在加拿大這樣法製成熟的社會裡,並不會出亂子。因為還有省政府的管理,有醫生協會和民間組織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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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出台明確的新法規還是必要的,否則像1988年最高法院取消了墮胎屬於刑事犯罪的法律條文,卻一直沒有新的法律出台,造成加拿大社會至今在墮胎問題上仍爭執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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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邊境局執法不僅也需守法,還需講點人性

本周加廣還有報道說,加拿大邊境安全局自2012年以來,與電視節目製作公司和國家地理頻道合作,拍攝並播出到各個執法現場的錄像。由於節目沒有腳本,真實地記錄邊境官員執法的過程,一時吸引了不少觀眾。

但這一節目隨着播出遭到越來越多的質疑。一些加拿大人認為節目中充斥着粗魯的行為和對執法對象的剝削。例如邊境安全局突襲一個建築工地,抓捕非法勞工。 觀眾在節目中看到,墨西哥工人躲躲藏藏,最後還是被抓出來帶上手銬押走。這讓很多加拿大民眾看不下去。

BC省「公民自由協會」把這一節目告到了人權委員會,起訴邊境局播出這樣的錄像是侵犯非法勞工的隱私權。因為執法人員拍攝之前,並沒有徵求被拍攝對象的同意,後來讓他們簽字同意播出的文件也並非是出於自願。訴訟期間,還有一些市民上街遊行,高呼口號:「不要關押人,不要突襲式搜查」。民間組織的負責人甚至說:「對非法勞工弱勢群體進行這樣的拍攝是失去人性的。而把錄像用到以營利為目的的娛樂節目中更是卑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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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星期,聯邦政府隱私專員丹尼爾·塞里恩(Daniel Therrien)在對此事調查後做出評判,說邊境安全局到建築工地抓非法勞工,並將抓捕過程放到電視節目上,確是侵犯了非法勞工的隱私,並要求停播這一節目。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到,雖然邊境安全局原來的本意是通過現場錄像, 在電視上播出這種方式讓更多人知法守法,可做法卻觸動了加拿大人心中同情弱者那根神經。而隱私專員則對民眾的意見做出了權衡,令這場民告官的案件取得了公正的結果。

如果這件事還不足以展示加拿大司法的公正,那上個星期安大略省檢方要求法庭對一名警察從重判處的例子則更具代表性。那名警官因在2013年執勤時開槍打死了一名滋事少年被起訴。

2013年7月,18歲的少年亞提姆(Sammy Yatim)在多倫多的電車上持刀威脅乘客。警方趕到現場時,車上已沒有乘客。少年站在電車門口。警察叫他放下手中的刀,站着不許動。但亞提姆往前邁了一步,警官福士洛隨即開了三槍。亞提姆倒地後,福士洛又開了6槍。9槍中有8槍擊中亞提姆,導致其當場死亡。

亞提姆的死亡在多倫多引發民眾對警察過度執法的抗議浪潮。法庭判決時,陪審團決定判處警官福士洛二級謀殺罪。因為他在亞提姆倒地後沒有理由再向他開槍。按照加拿大刑法,二級謀殺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最高是25年監禁。檢控方認為,這是警察過度執法的最典型案例,因此建議對福士洛的量刑應高於最低刑期。警官福士洛仍在上訴,但預計最後的裁決會高於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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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嫌犯抗拒抓捕受傷也可告警察「執法傷害」

上面的一個案例實際已經涉及警察的過度執法。警察執法過程也是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比如沒有法院的逮捕令不能任意抓人;警察在執法現場要對出現的各種情況做出正確判斷,採取適當行動,而不能「執法過度」。

本周,安大略省的警察行為監督機構對一件去年的案件作出裁斷:警方在一個槍擊案現場試圖逮捕嫌犯時,遭到頑強反抗。後來警察在別人的幫助下,把嫌犯按在地上。但隨後嫌犯感到腳腕劇痛,被送到渥太華醫院檢查,確診是腳踝骨折。這名男子後來狀告警察在執法時使用暴力,用掃蹚腿掃倒了他,造成腳腕骨折。

安大略省負責調查警察執法是否恰當的第三方機構「特別調查組」隨後介入調查,在訪問了8名現場目擊者和12名警員後,得出結論說: 「當時由於嫌犯難以制服,警員曾要求救急車上的人員幫忙按住嫌犯的雙腳。男子腳踝受傷最可能的原因是醫務人員踩着了他的右腳,因為他說是倒地之後才感到腳踝痛的。另一個可能的解釋是警官確有掃蹚腿動作,但也無可指摘,因為男子沒有服從警員的命令,受傷是他反抗導致的不幸後果」。

此案最後得到明確的解決。這一案件的意義在於,警察執法帶來的爭執應該由誰作出評判。加拿大各省市都有專門的第三方調查組織,它是由退休專業人員和民間人士組成的,不會偏袒任何一方。因此作出的評判很少受到質疑。

通過以上的解讀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加拿大,從立法、執法到司法的各個方面,都是有完善的制度互相牽制的,而這才稱得上是真正的法治社會。